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五章 全过程公开第五十八条有效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日内,在招标公告发布媒介上公告招标人及法定代表人名称,招标代理机构及法定代表人名称,中标人及法定代表人名称、中标价格等中标结果,评标委员会组建方式、成员名单、评标意见等信息。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用委托招标的,招标人还应当公开选取招标代理机构的具体方式。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