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四十七条有效本市建立健全招标人对评标报告的审核制度。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审查评标报告,发现存在资格审查、否决投标、商务得分等评审错误的,有权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纠正,并将相关情况报告发展改革部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