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本市建立健全招标人对评标报告的审核制度。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审查评标报告,发现存在资格审查、否决投标、商务得分等评审错误的,有权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纠正,并将相关情况报告发展改革部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