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在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等相关信息,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依法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其他项目,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中自主确定中标人。

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日内,向除中标人以外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以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