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
(五)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或者部分投标被否决,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的竞争性论证情况说明;
(六)对投标文件报价低于异常低价警戒线的分析研判情况说明;
(七)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意见处理情况说明;
(八)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汇总表;
(九)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十)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一)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