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四十五条有效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意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理:(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陈述意见;(二)集体讨论、协商;(三)评标委员会成员表决;(四)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按照简单多数原则宣布结果。评标委员会对不同意见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入评标报告。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