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四十四条有效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或者部分投标被否决,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有效投标人是否仍具有竞争性进行论证。评标委员会认为有效投标人的经济、技术等指标仍然具有市场竞争力,能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继续评标并确定中标候选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