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三章 评标专家第三十六条有效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接受招标人或者其招标代理机构邀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三)获取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