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者其招标代理机构邀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获取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