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三章 评标专家第三十五条有效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解除聘任关系,调整出综合评标专家库:(一)因身体健康状况不能够胜任评标工作;(二)年度履职考核不合格;(三)在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