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个人信息,配合市发展改革部门的管理工作;
(二)按时参加评标工作;
(三)存在回避情形的,依法主动申请回避;
(四)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和评标现场管理规定;
(五)客观、公正、廉洁、高效开展评标工作,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保密;
(六)协助招标人处理异议,按照规定进行复核,纠正评标报告中的错误;
(七)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主动向招标人、有关行业监督部门反映,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调查。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