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综合评标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被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

(三)被开除公职;

(四)受过刑事处罚;

(五)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六)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