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的投标人仍然少于三个的,按照法定程序开标和评标。

重新招标经评审有有效投标人的,应当依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无有效投标人的,可以不再进行招标,但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报原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