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投标无效:
(一)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参与投标;
(二)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三)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项目中,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委托两个及以上代理商参与投标;
(四)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
(五)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与其他联合体投标;
(六)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且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