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二章 招标与投标第二十八条有效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