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