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十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地方法规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