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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十八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换届后每届第一年编制五年立法规划。根据立法规划,结合实际需要,在每年一月份制定年度立法计划。拟列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的政府规章项目应当同时告知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

地方法规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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