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十七条有效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专项立法计划等形式,统筹安排立法工作。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按照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的要求,确定立法项目。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并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地方法规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