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将会议日期和建议审议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草案发给代表。

常务委员会也可以组织部分代表就有关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见。

临时召开的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地方法规 ·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