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和平湖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进入和平湖重点保护区,倡导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不开展洗涤生产生活物品、游泳、垂钓、露天烧烤食品等活动;(二)除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外,不携带犬只进入。地方法规 ·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