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和平湖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自治县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和平湖的义务。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和平湖保护的宣传教育,鼓励制定村规民约或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参与保护活动。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网络举报平台等,受理、处理公众举报、投诉。对实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受理举报、投诉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