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和平湖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和平湖重点保护区除禁止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外,同时禁止下列行为:(一)散养家畜家禽;(二)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者超过标准排放餐饮油烟。地方法规 ·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