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和平湖一般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围湖造地、围垦河道、挖筑鱼塘以及取土、挖砂、采石等违法利用、侵占水域或占用、破坏河床和岸线;

(二)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

(三)向水体、湖岸及入湖沟渠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工业废渣、垃圾、渣土、动物尸体等废弃物以及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污水;

(四)建设畜禽养殖场或者从事网箱或围栏养殖;

(五)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水生态环境的方法或工具进行捕捞;

(六)经营水上餐饮造成环境污染;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