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榆林市、神木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红碱淖保护区生态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提高公众的生态文明素养。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多种形式参与红碱淖保护区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