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红碱淖保护区内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义务,有权对破坏、侵占红碱淖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

对在红碱淖保护区建设、管理、保护和有关的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