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红碱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在遵守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关规定和不破坏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的前提下,红碱淖保护区原住居民,在固定生产生活活动范围内修筑必要的种植、养殖和生活用房设施的,应当在修筑设施前向红碱淖保护区管理机构报告,并接受指导和监督。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