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红碱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二条有效红碱淖保护区的功能区划分和分区管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红碱淖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对红碱淖保护区及其功能区进行勘界,设立界标和保护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红碱淖保护区的界标和保护设施。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