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红碱淖保护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红碱淖保护区规划,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经批准的红碱淖保护区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