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红碱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一条有效红碱淖保护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红碱淖保护区规划,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经批准的红碱淖保护区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