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旅游经营者依法取得旅游资源经营权后,造成旅游资源严重破坏或者长期闲置的,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责成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

地方法规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