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属于虚假广告宣传、误导旅游者的,情节轻微的由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广告费三倍罚款;广告费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一百万元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现移交市场监管部门依照《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相关规定处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旅游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擅自调整价格的,由价格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旅游经营者未对高风险项目的设备及设施进行定期安全检查的,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未在一定危险性的区域或者项目设立明显安全提示或者警示标志的,关闭、破坏直接关系安全的监控等设施的以及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及时发布旅游者数量信息或者未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由自治县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

地方法规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