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野生鸟类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野生鸟类收容救护的实际需要,建立收容救护场所,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救护工具、设备和药品等,组织开展野生鸟类收容救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