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野生鸟类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野生鸟类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委托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对野生鸟类及其栖息地状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调查、监测和评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野生鸟类分布区域、种群数量及结构;(二)野生鸟类栖息地的面积、生态状况;(三)野生鸟类及其栖息地的主要威胁因素,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四)其他需要调查、监测和评估的内容。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2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