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因气象灾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因素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野生鸟类栖息地破坏、食物匮乏等情形的,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草原、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行政、农业农村等部门采取栖息地恢复和改造、生态补水、人工投食等措施,改善野生鸟类生存环境。

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