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野生鸟类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因气象灾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因素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野生鸟类栖息地破坏、食物匮乏等情形的,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草原、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行政、农业农村等部门采取栖息地恢复和改造、生态补水、人工投食等措施,改善野生鸟类生存环境。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2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