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旅游风险预警、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旅游场所遇有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临时关闭、疏散转移等措施,确保旅游者安全。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