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景区、旅行社等经营主体和导游、领队等从业人员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旅游服务水平。

鼓励校企合作,为旅游院校和旅游专业在校学生提供社会实践岗位,培养实用型旅游专业人才。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