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确立本地旅游形象和推广主题,创新旅游宣传营销方式,利用各种媒体渠道进行旅游宣传,扩大旅游品牌影响力。

鼓励商业中心、旅游景区、旅游饭店、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在显著位置为旅游形象宣传提供广告展位。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