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的最后一年,由主任会议提出下一届立法规划建议草案,由下一届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下一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编制工作应当于每年的第三季度开始,并于下一年度第一季度完成。

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