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计划的编制和法规草案的起草第十三条有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的最后一年,由主任会议提出下一届立法规划建议草案,由下一届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下一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编制工作应当于每年的第三季度开始,并于下一年度第一季度完成。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