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计划的编制和法规草案的起草第十二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与立法规划相衔接。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确定立法项目。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并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