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完善乡风文明建设与促进工作保障、激励与约束机制。

村(居)民委员会通过互评、亮榜、积分制管理等方式,对乡风文明建设方面做出表率的模范家庭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村(居)民委员会通过教育、规劝、制止等方式,引导村(居)民摒除陈规陋习,遵守社会公德,遵循公序良俗,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

地方法规 ·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