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村(居)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在公共场所言行举止文明,不得大声喧哗、干扰他人,等候服务依次排队,文明礼让;

(二)文明用餐,理性消费,践行光盘行动,不劝酒、酗酒;

(三)各类交通工具、农机具安全有序停放,不得妨碍行人和车辆通行;

(四)不得从建筑物、构筑物、交通工具内向外抛掷物品;

(五)不传播含有极端化内容的音视频和言论,抵制非法宗教活动;

(六)不得私搭乱建,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为电动车辆充电;

(七)其他应当遵守的公共秩序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