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村(居)民应当维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维护公共场所干净整洁,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设施;
(二)爱护花草树木,不得随意采摘花果、攀折树木、踩踏草坪;
(三)不得随地吐痰,不得随意丢弃瓜果皮、包装物、纸屑、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
(四)农村庭院生活区、养殖区、种植区分离,房前屋后净化、绿化、美化,及时清理房前屋后杂草、杂物,生产生活物品摆放整齐;
(五)生产、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垃圾箱,不得随意丢弃,不得在垃圾箱(桶)内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其他应当遵守的公共环境卫生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