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乡风文明促进条例第十三条有效村(居)民应当注重家风教育,维护家庭文明,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家庭成员平等相待、互敬互爱、和睦相处、勤俭持家;(二)赡养、孝敬父母,爱幼护幼育幼;(三)教育子女遵纪守法,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四)邻里之间相互尊重、互谦互让、互相帮助;(五)其他应当遵守的家庭文明行为。地方法规 ·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