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婚礼、丧事、喜庆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借婚丧嫁娶敛财;

(二)在公共场所搭设灵堂灵棚、抛洒冥币、焚烧纸扎以及占道路祭等;

(三)违规埋葬、修建豪华坟墓、私自圈占坟地等;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