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石头城遗址保护条例第八条有效石头城遗址的保护对象包括:(一)石头城遗址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二)石头城遗址内城墙、佛龛、房址、墓葬区等古人类生产生活场所;(三)玉器、石器、陶器等可移动文物;(四)其他需要保护的历史文化遗产。地方法规 · 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