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石头城遗址的保护对象包括:

(一)石头城遗址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二)石头城遗址内城墙、佛龛、房址、墓葬区等古人类生产生活场所;

(三)玉器、石器、陶器等可移动文物;

(四)其他需要保护的历史文化遗产。

地方法规 · 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