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宾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有效未经批准,不得利用建筑物、构筑物的挑檐、阳台、房屋外墙以及设施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开设门、窗。禁止在县城内擅自新建棚厦。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消除影响;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处一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