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未经批准,不得利用建筑物、构筑物的挑檐、阳台、房屋外墙以及设施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开设门、窗。

禁止在县城内擅自新建棚厦。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消除影响;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处一万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