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在县城内新建、拆改、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其造型、色彩、高度、外墙装饰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自治县城乡建设规划要求。

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部立面变更、修饰应当经自治县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按照批准的要求组织施工。外部立面变更、修饰不得改变建筑结构和原建筑风格。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自治县规划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地方法规 ·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