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

广播、电视、融媒体、报刊等媒体应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