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发改、公安、财政、人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文旅、卫健、市场监督、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及新宾镇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

地方法规 ·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