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县城内禁止下列噪声污染活动:
(一)在居民住宅区、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区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产生环境噪声;
(二)在21时至次日6时期间,在县城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采用大音量音响设备进行网络直播、演唱或者播放音乐,抽打陀螺、甩响鞭等易产生环境噪声方式进行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活动,影响周围居民正常休息;
(三)机动车高音鸣笛或者非法改装摩托车、机动车产生噪声干扰居民工作生活;
(四)在居民区使用广播喇叭流动叫卖等影响居民生活的噪声行为。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者进行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十元罚款。
地方法规 ·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