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宾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水面保持清洁,无塑料袋、油污、动物尸体、有害水生植物等漂浮废物;水体无发绿、发黑、发臭等污染现象;(二)岸坡、护栏保持整洁完好,无破损,无堆放垃圾,亲水平台等休闲设施安全、整洁、完好;(三)各类船舶以及码头等临水建筑保持整洁。水务等其他部门或责任人管理的水域按相关规定执行。违反本条规定的,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地方法规 ·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